走私普通货物罪 您的位置:首页 > 走私犯罪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任鱼珠木材公司营销部经理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鱼珠木材公司名义,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代理余生等人进口各类木材共46票61...【详情】
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单位通博公司从德国、美国进口有源音箱(带功率放大器)、功率放大器、调光台等货物。期间,被告人周某作为通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详情】
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刘培、刘志康伙同叶某苏、丘某明(均另案处理)以包税方式为香港明昌公司老板周某年(另案处理)走私进口玉石毛料7票,总重337100公...【详情】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详情】
罪名释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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