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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玉石毛料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17-04-18 14:12  点击:
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刘培、刘志康伙同叶某苏、丘某明(均另案处理)以包税方式为香港明昌公司老板周某年(另案处理)走私进口玉石毛料7票,总重337100公斤。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562792.83元。2011年3月,被告人郑丽如、陈燎、林泉皇分别在缅甸的玉石公开拍卖会上竞拍中标玉石毛料170公斤、149公斤、360公斤,中标价折合人民币1605万元、657万元、413万元。为牟取非法利益,郑丽如以85元/公斤的包税费委托他人代理进口,陈燎、林泉皇以80元/公斤的包税费他人代理进口。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郑丽如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401671.33元,被告人陈燎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09919.46元,被告人林泉皇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389404.75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刘培、刘志康、郑丽如、陈燎、林泉皇违反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玉石毛料,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叶刘培、刘志康系从犯,依法对其二人减轻处罚。考虑到此前玉石毛料进口业务的整体市场环境的特殊性,可酌情对上述五人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经查,上诉人郑丽如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其知道海关要求进口货物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品名、产地等要素,并清楚仅进口增值税税率就是货物价值的17%。即使其不了解玉石毛料运至内地的具体过程,但作为多次到缅甸参加玉石拍卖的国内玉石制品经营者,其理应知道所支付的包税费远不够缴纳进口环节依法应缴纳的税费,对此,同案人曾某钊、胡某军、陈日强的供述可以印证。被告人郑丽如明知其支付的包税费远不足缴纳进口环节税款,仍以该价格委托他人代理进口,偷逃国家税款,依法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上诉人林泉皇系玉石毛料的货主,其即使不知道走私的具体过程,但在明知包税价格远低于实际进口环节应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仍低价委托他人走私,依法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林泉皇的中标合同与分货表、海关计核资料清单上记载的林泉皇所有玉石毛料在重量、数量、价格、编号上均能一一对应,足以认定林泉皇所购买的玉石毛料即海关扣押的玉石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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