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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3-08-25 23:06  点击:
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情况下,公司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认定单位走私犯罪的相关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梁坤、郭建军、南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粤06刑初42号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李某1将其在国内采购的废钢铁,以每柜(净重26吨左右)人民币包税价120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梁坤报关出口至境外。被告人梁坤明知道该包税价存在低报出口的情形下,仍然接受委托,并以每柜人民币不超过11000元的价格再委托佛山市济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以赚取差价。
  济舟公司的老板黄某随后找到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主管报关报检业务的商务部副经理被告人郭建军代理报关,被告人郭建军在明知废钢铁的国内大致采购价的情形下,仍然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800-1100元不等的FOB价向海关申报出口,并制作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所需单证,以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以深圳市运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
  经统计,2017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梁坤、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被告人郭建军采用上述手法,共走私出口废钢铁8999.75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806230.8元。
另外,在2017年5月至8月期间,陈某1接受佛山市南海区科上液压机械厂报关负责人吕某的委托,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包税价申报出口。陈某1接受委托后,再委托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郭建军报关出口,被告人郭建军明知道废钢铁的国内采购价为800-1050元的情形下,仍然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1000-1100元不等的FOB价申报出口,并制作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所需单证,以同样手法从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港走私出口废钢铁6344.57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共偷逃税款人民币858068.45元。
【被告人南海船代公司意见】
在法庭上,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南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关务收费标准报价单》(粤海龙)、《济舟出口报价单》、南海船代公司报关报检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AEO认证企业证书、制度公示照片、报关草稿、2017年1月到12月委托报关明细表,郭建军2017年出口报关业务绩效,南海船代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工资表,并据以辩称其单位没有走私犯罪的意愿,也没有走私犯罪所得。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辩称南海船代公司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动机;本案的走私行为不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也不是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授权他人决定,郭建军利用南海船代公司的平台收取违法所得,目的是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郭建军的违法行为超出公司业务范围和业务流程规定,属于其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其不是为了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作出的决定,也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本案不应当认定单位犯罪,南海船代公司不应以犯罪处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军与梁坤、陈某1,共同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将货物出口,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被告人郭建军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梁坤属于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建军、梁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坤、郭建军在参与李某1等人实施的低报价格走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均是环节性的,所获取的犯罪利益较少,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提出将侦查机关冻结的其账户内的所有资金作为违法所得予以退缴,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于随案移送处理的由侦查机关冻结的梁坤账户内的资金,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单位南海船代公司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单位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海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郭建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梁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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