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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公司不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17 14:21  点击:
案情简介:来料加工贸易中,将不属于特定的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货物伪报称特定手册内的备案货物骗取海关核销
      2012年8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单位豪臣木业公司在从事木制品来料加工贸易中,作为该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周某某指使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陆某制作虚假单证,通过伪报品名、数量的方式,将不属于特定的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货物伪报称特定手册内的备案货物,向海关申报出口,骗取海关核销;或将实木类制成品伪报成复合地板,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海关核定,豪臣木业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826,688.97元。
      2014年9月11日,海关人员至豪臣木业公司展开调查,被告人周某某、陆某接电话后主动至公司向海关人员提供涉案相关单证材料并如实供述。案发后,豪臣木业公司向海关缴纳暂扣款826,000元。详情如下:
      豪臣木业公司主要经营木材来料加工贸易,加工木种主要是相思木、白橡木、胡桃木三种。其用国内采购的桃木制成实木地板冒充手册中的相思木、胡桃木、白橡木,骗取海关核销;或利用多余的相思木地板冒充手册中的胡桃木地板、白橡木地板出口,骗取海关核销。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其均交陆某负责。在海关核销手册的问题上,豪臣木业公司在申报出口时,数量是预估的,在手册最后核销时按照事先算好的手册余量进行申报出口,将手册出口数量做平,公司的出库单、领料单等凭证也是倒推制作的。在申报核销出口时,其会用相思木和桃木地板冒充手册中的胡桃木和白橡木地板出口,骗取海关核销。多余的白橡木和胡桃木等木材多加工成复合地板通过一般贸易出口。因豪臣木业公司效益不好,这样做可以偷逃胡桃木、白橡木的进口增值税和桃木地板的出口关税。桃木是其通过国内贸易渠道购买的。
 
法院判决: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八十三万
      被告单位豪臣木业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及数量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8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陆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周某某决定并指使他人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以伪报品名、数量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以偷逃税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陆某受他人指使,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以伪报品名、数量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以偷逃税款,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海关人员至豪臣木业公司展开调查时,周某某、陆某主动至公司向海关人员提供涉案相关单证材料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单位豪臣木业公司、周某某、陆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被告单位预缴部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陆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豪臣木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三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陆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律师说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如何定罪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20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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