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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系他人走私物品仍然购买后销售的,构成走私 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2-12-01 17:41  点击:
基本事实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1在明知刘某、冯某1销售的冻品系大洋公司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直接向大洋公司销售员冯某1订购1集装箱西班牙猪肚(冻品),共计22.7吨,于2019年7月19日支付订金人民币15万元。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1在收到走私冻品后,分两次支付购货尾款人民币37.2万元和18.17万元。被告人陈某1将上述走私冻品均在国内进行了销售。经海关计核,被告人陈某1走私冻品计税价格为人民币477503.58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11406.33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走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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